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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托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居间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旨在发挥各自优势,基于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一、 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引荐甲方与目标公司直接洽谈收购其100%股份事宜,提供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居间成功”定义为完成上述全部托事项。若甲方与公司未能签订书面股份转让合同,则视作未完成托事项。
二、 乙方义务
乙方需提供目标公司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资产情况(如资产列表、价格)等,并协助甲方进行实地考察。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可靠,否则无权获得居间报酬。提供的信息需成为甲方与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谈判期间,乙方需尽到居间人的谨慎和诚实义务,促成公司向甲方转让100%股份。
三、 甲方义务
甲方需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并负责与公司进行合同谈判。居间成功后,甲方将全面履行与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合同履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与乙方无关。
四、 居间报酬
本项目居间报酬总额为万元。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至共管账户,待甲乙双方完成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解除甲方掌控的账户密码或印鉴,此款归乙方所有。
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促成甲方与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则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居间报酬万元。
甲方支付款项可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存入共管账户。乙方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甲方负责保管法人专用章。在甲方保管期间,不得用于其他活动。乙方完成居间任务后,需向甲方开具有效的税务,相关所得税自行承担。
五、 居间费用承担
居间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 诚信原则
若甲方在合同托期内与公司未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再与公司进行协商。否则,乙方有权请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报酬。若甲方以关联企业或在四川成立的子公司名义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乙方有权请求甲方支付居间报酬。
合同有效期为20个工作日(自支付居间报酬之日起计算),乙方需积极推动与甲方的实质性谈判,并协助达成合同。
七、 合同终止条件
合同终止条件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一方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
八、 合同终止
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居间任务,合同自动终止。若居间成功,合同完全履行后终止。合同终止情形还包括甲乙双方协议解除或发生法定事项。
九、 争议解决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合同签订地处理。
十、 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均需保守协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利用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作出不利甲方的行为。
十一、 其他事项
乙方不得将托事项转托给第三方。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