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俊:明股实债与地方隐性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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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地方隐性债务问题时,王万俊强调了明股实债作为关键切入点之一的重要性。明股实债,实际上是一种在表面上看起来是股权投资,但在实质上是债务融资的合作模式。这种模式在过去的房地产、产业投资、科技新产品研发推广、片区开发、园区建设、城镇改造、PPP项目等领域较为常见,因为它允许各方在相对较低风险下获取稳定的收益。然而,明股实债也存在风险,它可能引发隐性债务,并被认为是地方违规融资和变相举债的方式。

判断地方投融资中是否存在明股实债问题,主要标准包括:投融资协议中是否有回购条款,以及社会投资方是否以定期获得稳定收益为目的。或指定的企业在合作过程中的某个节点回购投资本金或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保证投资方退出,通常意味着存在明股实债问题。

为制止地方违规融资,防范隐性债务风险,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明确禁止地方投融资活动中的明股实债行为。这些法规文件包括:《关于制止地方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特别提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作为行规,对地方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回购本金等变相增加隐性债务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这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地方债务风险的管控,确保财政健康和经济稳定。

综上所述,明股实债与地方隐性债务问题紧密相关,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提高社会认知,以防范和控制潜在的债务风险,促进地方投融资活动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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