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标准的判定,这篇全讲清楚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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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10:07

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生效之际,原产地标准作为判定产品原产地的核心指标,对于出口货物的原产资格尤为重要。在RCEP的框架下,企业需准确理解和掌握原产地标准的判定规则。首先,若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可以根据在RCEP成员国内的生产情况适用WO或PE标准。其中,WO标准针对在某个成员国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初级产品;PE标准则适用于使用符合规定原产材料,在同一成员国内完全生产的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

若货物含有非原产成分,则需依据产品前6位HS编码对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来确定适用标准,并在原产地证书上明确填写CTC、RVC或CR。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TC)指的是货物在HS编码层面发生了实质性变化,通常体现在章、品目或子目级别的改变。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VC)通过计算非原产材料与原材料及其他成本在货物价值中的比例,来衡量其是否经过实质性加工。适用RVC标准的货物,其区域价值成分需不低于40%。加工工序标准(化学反应CR)则适用于通过化学反应生产的产品。

在判定时还需注意ACU和DMI规则。累积规则(ACU)允许生产中使用的来自其他RCEP成员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视为中国原产,并可用于填充原产地标准。微小含量规定(DMI)则允许生产中使用的部分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只要其价值不超过FOB价的10%,仍可获得原产资格。

理解并正确应用这些规则,对于享受RCEP关税优惠、优化供应链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关注海关发布的最新公告和指南,了解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详细解释,有助于提高原产地证书的准确性,为出口企业打开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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