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是刑事处罚中的附加刑,不属于行政处罚。没收财产是指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部分或全部没收。如果全部财产被没收,必须保留犯罪分子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
法律分析
没收财产不属于行政处罚,没收财产属于刑事处罚。
没收财产属于我国刑事处罚中的附加刑。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拓展延伸
行政处罚中没收财产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中没收财产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性的没收措施。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涉案财产进行没收。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财产违法、非法所得、违法所得等方面。行政处罚中没收财产的实施要符合法定程序,确保合法、公正、公平。这一措施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法治建设。
结语
没收财产既是刑事处罚的附加刑,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处罚中,没收财产是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的剥夺。而在行政处罚中,没收财产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性的剥夺。无论是刑事还是行政处罚,没收财产的目的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并促进法治建设。对于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应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这一措施的实施应符合法定程序,确保合法、公正、公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七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八十条 需要请求外国警方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提出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书,所附文件及相应译文,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送公安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