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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否是一种常见的行政处罚?

2023-10-04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一、没收财产是刑事处罚,非行政处罚,是刑罚中的附加刑。

二、听证程序包括参与人核实、主持人介绍、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陈述等环节。

三、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影响相对人权益前告知理由和听证权利的程序,适用于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情形。

法律分析

一、没收财产是行政处罚吗

没收财产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刑事处罚,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二、听证程序的具体流程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三、听证制度以及法律依据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法》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结语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的法律制度。没收财产属于刑事处罚,不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包括清点核实、宣布纪律、介绍身份、陈述申辩、质证辩论、陈述意见等环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需要告知违法嫌疑人举行听证的情形,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请注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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