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条例规定,供方的基本义务是按时、按质、按量地在约定的地点将产品交付需方。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供方在交货时应同时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双方商定的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存在瑕疵,供方应按需方的意见,按质论价,或负责包修、包换、包退,并承担有关费用。
供方不能修理或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对于产品数量不足或不按期供应的,供方不仅应积极如数补足,还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财产责任。需方的基本义务是按时验收并及时支付价款。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规定验收方法及时验收供应标的物,并按照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价格和结算方式通过立户银行进行结算。需方中途退货,不按时提货,无故拒绝或迟延验收、付款时,亦应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责任纠纷如何处理
1、承包方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1)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3)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4)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5)工程保管责任。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2、发包方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1)办证责任。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4)物资保证责任。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经费保证责任。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人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明确当事人双方责任的条款,其中应重点把握好双方违反产品质量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般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供方违反质量条款的责任如下:
(一)交售的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还要偿付该批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交售鲜活农副产品中如果有污染或疫病的,除需方拒收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因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被需方拒收的农副产品,需方应该代供方保管,在保管期间,供方应支付需方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三)在接到需方验收产品异议书后,供方应当在15天内负责作出处理,如果未按时处理,视为供方已默认需方对产品质量的异议。
一般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需方违反质量条款的责任如下:
(一)无故拒收供方的送货、代运的产品,需方必须支付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二)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需方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对质量的异议,视为对供方所供货物质量的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