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看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最关键时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时候有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推迟供货说明行为人本身是有履行合同的意愿的,只是因为某种原因无法及时履行而已。这种情况连民事欺诈也难以成立,应该是属于一种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因此,推迟供货不属于合同诈骗。在实务中这种行为相对来说比较好鉴别,比较难鉴别的是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行为。民事欺诈同样是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但民事欺诈同样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但主观故意,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