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个人的卫生要求:厨房部员工进入厨房必须做到工装整齐整洁;不准用勺子直接用口尝味,不抽烟;不得在厨房内躺卧,也不许随便悬挂衣服及放置鞋子,或乱放杂物等;在厨房工作时,不得在食物或食器的附近咳嗽、吐痰、打喷嚏。
2、环境的卫生要求:保持地面无油渍、无水迹、无卫生死角、无杂物;保持瓷砖清洁光亮,勤擦门窗;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工具、用具、工作台面、地面清理干净;垃圾桶和馊水桶身需基本保持干净、标识明确并加盖,按时清理。
3、冰箱的卫生要求:冰箱有专人管理,定期化霜;保持冰箱内外清洁,每日擦洗一次;每日检查冰箱内食品质量,杜绝生熟混放,严禁叠盘,鱼类、肉类、蔬菜类,相对分开,减少串味,必要时应用保鲜膜。
4、食品的卫生要求:认真做好原料的检疫工作,变质、有毒、有害食品不切配、不烧煮;凡易腐败饮食物品,应贮藏摄氏零度以下冷藏容器内;食品容器清洁、炊具做到刀具不锈、砧板不霉,加工台面;按政府有关规定,禁用不得销售的食品;蔬菜不得有枯叶、霉斑、虫蛀、腐烂、如卫生不合格,要退回粗加工清洗。
5、餐具的卫生要求:切配器具要生熟分开,加工机械、餐盘餐具必须保持清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