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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确认机关

2023-11-30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二条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争议,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机关,也有不同的声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对此,笔者认为,劳动关系确认具有证据关联性、质证程序的严格性,且劳动关系确认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范,这种请示的答复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而且这种请示的答复不是司法解释,其效力较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实践中也很难实行。因此,我们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不能越俎代庖,只能由法定机构确认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一般来说,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存在于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这就提醒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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