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时,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规定进行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以下事项:
1. 履行义务的期限;
2. 履行义务的方式;
3.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如果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以下事项: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 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