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员工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约定是无效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虽然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由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级义务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无权放弃,员工与用人单位达成的放弃社保的约定自始就无效,用人单位更不能以员工已经自愿放弃社保为由,逃避缴纳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