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其离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具体如下:
1、延迟退休申请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工作尚未完成;本人系学科、技术带头人,或特殊专业、重点学科和新学科急需的骨干;离退休后尚无人能接替其工作,以及边远山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人才;
(3)本人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延迟退休所需资料:
(1)《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两份,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本人档案;
(3)由本人负责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学科、业务)的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