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应在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得书面报告。
行政监督的分类?                                                         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另外,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由:
(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
(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3)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
综合上述内容,确定中标人15天内,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要遵从当地政府的安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