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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后果

2023-10-10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需要满足客观上实施了侵犯行为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市场经济秩序。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

法律分析

一、侵犯商业秘密怎么处罚

1、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如果存在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认定

1、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本罪侵犯的客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3、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结语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而对于特别严重的情况,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此外,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该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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