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怎么处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确保增值税的顺利实施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明确了发票开具的相关问题。具体地说,从2017年7月1日起,买方在要求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码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卖方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码”栏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务、退税、信用等相关业务的税务发票。此外,当卖方开具发票时,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开具。当买方取得发票时,不需要更改名称和金额。在此问题上,再次进行了明确,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应如实开具,不按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卖方发票,通过销售平台系统对接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背景,导入开票的信息,导入的数据的系统开票的内容应该符合实际的事务,如不符合应及时修改销售平台系统。还有不懂的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