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精神障碍者、智力障碍者、身体障碍者以及老年人因精神上、心理上、身体上的残障而完全或者部分不能处理事务的情况均可以依程序被认定为被监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