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
承包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承包方式:概算下浮(包含调整概算)
1.2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天
1.3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亿元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2.合同条件;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第33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合同语言:汉语。
3.2适用标准、规范: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3.3适用法律、法规: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4条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年**月**日
4.2图纸提供套数:8套
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填写有保密要求或“不采用”
第5条甲方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姓名:职务:
5.2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职务:
第7条甲方工作
7.1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开工前施工现场所有障碍清理完毕,并具备施工条件
7.2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开工前完成
7.3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完成(内容根据双方约定填写)
7.4造假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应办理完施工所需全部证件和批文手续。
7.5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乙方接到施工图纸七日内。
7.6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根据提供的设施内容填写。
第8条乙方工作
8.1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
8.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每月25日向甲方提供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及下月计划报表各一份(小型工程双方商定)
8.3施工保护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的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4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8.5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8.6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由乙方保护
8.7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由乙方保护
第9条进度计划
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15日提供
9.2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收到后15日
第10条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工期提前按双方约定填写
第14条工程样板
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15条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6条工程质量等级
16.1工程质量等级:优良(或者合格)
16.2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按山西省朔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16.3质量评定部门名称: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填写质检站)
第17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按现行工程工程验收规范执行
第18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19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合同价款形式(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合同、可调价格合同等):按概算下浮%总价承包(包含概算调整)
19.2调整的方式:除政策性调整外,其他不予调整
第20条工程预付款
20.1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每月25日向甲方提供本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4份,并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三方确认
第22条工程款支付
22.1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帐支票(现金)
22.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按经三方确认的已完工程量付款,每月20日前付至70%止。
22.3甲方违约的责任: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7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8天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率。
第23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4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乙方采购的品种
第25条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26条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27条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
第28条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29条确定变更价款:乙方在变更发生后7日内向甲方提交变更价款书面报告,经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三方确认
第30条竣工验收
30.1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甲方所需的全部竣工资料
30.2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份数:竣工验收前15天提交8份
第31条竣工结算
31.1结算方式:银行转帐支票
31.2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后28天内
31.3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结算报告送达后56天内
31.4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报告批准后14天内
第32条保修
32.1保修内容、范围:乙方施工范围
32.2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及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32.3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执行国家及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32.4保修金利息:执行国家及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33条争议
33.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34条违约
34.1违约的处理: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4.2违约金的数额:按工程总造价3%以下双方约定
34.3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实际发生核算
34.4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按人民银行现行贷款利率(与本工程同期)及滞纳金,工期顺延
第35条索赔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索赔事件发生14天内,向甲方发出索赔通知;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7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36条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敷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保护措施费用。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37条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按双方约定填写
第38条不可抗力
38.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为准
第39条保险
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乙方办理(其它险种自愿)
第40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4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41.1合同生效日期: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41.2合同终止日期:保修期满工程款全部结清,本合同条款即告终止。
第42条合同份数
42.1合同副本份数:×份(根据实际份数填写,正副本不应少于八份)
42.2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各自
42.3合同制订费用:乙方负责
第43条合同备案、鉴证
43.1合同备案、鉴证承办人:(现场签字)
发包方:身份证号码:
承包方:身份证号码:
附加条款: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另行签订的书面协议或文件必须与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