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经营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采用委托经营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委托给乙方经营。
二、委托土地用途
乙方不得改变委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生产,合同双方约定。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经营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经营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委托经营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
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它土地) 亩,委托给乙方经营,该土地位于
四至: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五、委托经营借款及经营方式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委托费用以现金支付,乙方在每年10月1日前付甲方1000元/亩,合计:(大写) ,(小写)元,双方约定,根据市场经济增减,每五年为每亩价格的调整期。
委托经营的土地上级各项补贴归乙方所有,委托经营土地的其他税费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委托经营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委托经营的土地。
有权监督乙方不改变委托经营土地的农业用途。
2、义务。
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在委托经营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收益权。
2、义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委托经营费,对委托经营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由承担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和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因国家征用土地的。
九、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附着物的;
(3)不按时交纳委托经营费用。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委托经营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镇农业经营管理部门调解,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经双方协商向上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让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受让方)签章: 年 月 日
签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签证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