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收房违约吗 根据《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若有《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拒绝收房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情简介】 2011年,市民马先生与某地产开发商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向其购买一套房产,房价总额近100万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2年12月1日前将取得规划、消防、人保、供水、供电、供气等合格文件交付给业主。合同签订后马先生付清了购房款。2012年12月1日前,开发商如期通知马先生收房,但在验房过程中马先生发现,小区并没有正式供水和供电,都是采用临时电和临时水源,这让马先生极为不满。随后马先生与其他业主商量后一起决定拒绝收房,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发生了争执。 【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的 法律法规 ,在业主验房时,开发商要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 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法律性文件,还有其他市政配套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房屋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根据《住宅建筑规范》的规定,其中一条:新房不具备小区道路通畅,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前提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此案例中,根据马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合约,里面规定了水、电等设施必须到位,但后期开发商并未实现,所以马先生有权拒绝收房。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