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危险品槽车清洗消毒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槽车清洗消毒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运车队、单车及自有车辆。第三章 清洗要求
第三条 车辆在执行调度管理部派发的运输任务前。需对原装载产品、现需要装载产品的性质做详细了解。如需对槽车进行清洗处理,则协同驾驶员一起将原装载产品、现装载产品名称、性质、危险性详细了解、记录。
第四条 对原装产品、需装载产品详细了解后,由该车驾驶员填写车辆清洗申请单,注明原装载产品名称、性质、危险性。递交公司授权的主要负责人审批。严禁未经审批私自清洗槽车。
第五条 公司授权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驾驶员携带原产品、需要装载产品的技术说明书到指定的有专业资质的槽车清洗单位清洗处理。
第六条 车辆清洗前,驾驶员需主动将技术说明书交清洗人员祥读,了解产品性质、危险性。必须严格按照清洗规程操作。
第七条 清洗过程中,驾驶员必须现场监督,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第八条 清洗完成后,驾驶员需要将清洗车审批回执单交回公司,存档、备案(清洗报告保存2年)。
第九条 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装卸后应进行清扫、洗刷和消毒工作。
第十条 对洗刷、消毒的车辆,车辆四周根据原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对渗留的残物彻底清扫后,分别用(一定压力的水)、酸、碱溶液或其他药剂以及高压空气、水蒸气进行洗刷、消毒。
第十一条 凡经洗刷、消毒的车辆,应达到水清无异味、无污染的痕迹。
第十二条 检查方法,用眼看、鼻嗅;对放射性货物污染的车辆,洗后用仪器测定。
第十三条 车辆洗刷、消毒后应作好记录,注明原装危险货物品名和洗刷消毒方法级日期。
第十四条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队应备有一定设备和材料,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洗刷、消毒作业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对洗刷消毒后的污水,应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在远离车队的运输中途须对车辆洗刷消毒时,收货单位或货主单位应提供水源、污水处理等方便。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和工贸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