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4、暂住证需要到暂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办,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2)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原件、复印件等资料。
(3)提交暂住证专用照片2张(在公安局指定的照相馆拍)
办健康证可以到最近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工作单位所在区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如体检结果合格,即可取得健康证明。
5、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明(原件);
(2)健康检查报告或健康体检表;
(3)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
(4)外地从业人员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
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的条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