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再审申请书。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
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
4、再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如果是律师办理,须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单位的情况。一份,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一份,原件。)
8、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非法人单位的情况,比如合伙企业。一份,原件。)
9、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
10、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提交身份证或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律师证复印件盖律所公章,及身份证原件或者律师证原件)
11、律师事务所函。(适用于律师代理的情况。一份,原件。)
12、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一份,复印件。)
13、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一份,复印件。)
14、提供光盘。(提供再审申请书、一审裁判文书、二审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要求WORD格式,一份,须制作成光盘。如果存在重审的情况,发回重审的裁定,重审判决书等也要制作成电子文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