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事实】略
一、原告名誉、财产受到侵害。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民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被告2005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在深夜从原告背后以搂抱的方式趁机对原告实施猥亵,后被公安定性为猥亵,该行为发生后原告报警,随后公安在小区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造成小区人人皆知的事知,2005年4月27日“上海女教职”、“最美上海”等多群也先后讨论该起非正常事件。导致原告在小区内无法抬头做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品德、形象、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
而被告向公众辩解“本人就没有的事情,她男的本来就想跟她老婆离婚,故意把事情闹大了---”,造成公众误认为原告夫妻感情早就不和。
同时被告也在群里贬低原告的人格,“最美上海”辩解“我眼光还没有那么差,人不要太自信了---”,其意很显然被告想告知公众被告本人眼光很高,平时都与一些颜值(或高、富、美)等比较高的人交往,向原告这类不出众的人,被告是看不上眼的,根本不会发生主动猥亵原告,更不可能有强奸原告之意,导致公众误认为原告引诱被告实施猥亵之嫌。
而后造成有民众在“上海女教职”群提出“弄的不好这女的一开始就是半推半就的,现在事情收不住了走这一步,不然为什么一开始陈东有这个暗示的时候不跟她老公说呢或制止呢,这个男的不可能一上来就猥亵她吧”论断。
这些言论严重影响原告在本人小区以及社会交往中带来许多不当影响,严重贬低了原告的人格(品行德、信用、、声望等)。
另外,原告因此不光彩事件发生,原告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整天处于紧张、恐惧状,害怕被告会因原告的报警而报复,也会因此事被公众知晓而影响到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名誉纷、和谐,于4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因心理阴影直至4月22日才去治疗精神病、长期失眠、精神恍惚,4月28日才去治疗因交通事故致伤的右膝。
2005年6月21日被告向法院起诉长期关心原告的朋友黄冬,该事件在本小区及公众再次造成不同程度影响,使得该起事件没有悄然停息。
二、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名誉权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仅对原告实施的猥亵行为,而且在事后言论上仍然侵害原告的名誉,造成公众误认为原告系主动或半推半就,虽然有些言论发表在其它群,但正基于被告的行为所发生的后续评论,被告在不停地非理性的、非正确的辩解、起诉,也正因为此,造成原告的名誉权连续受损。不可排除地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得了严重的抑郁精神疾病发生本起交通事故。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受伤、名誉损失等两者之间因果关系。
三、原告主张损失金额由来。直接的损失为交通事故导致损失,其中有部分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所投的保险公司己理赔,对于赔偿不足的被告理应承担。对于其它精神损失额的主张,则因原告在本小区长期居住,此事件发生后,原告将无法面对小区邻里,无法面对丈夫、小孩,故综上以上因素原告主张5元。
四、关于诉求。原告主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元。对于“停止侵害”系由于被告目前仍在其它群以及公众场合辩解系原告不当行为所致,诉被告其目的要求被告不得再为此事发表不当言论;对于“消除影响”系基于被告已发表的不当言论,如原告夫妻感情不好、原告并不是被告所能看中发生猥亵的人等言语;对“赔礼道歉”则要求被告向原告以书面方式道歉,通过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是否有错,被告是否应向原告予以道歉,通过书面或判决方式向公众解释并非原告有错;对于“赔偿损失”则基于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告理赔予以承担一定金钱责任。故原告的一系列的诉讼请求,系基于案结事了,还原告一个清白,以释公众之疑,解原告心结。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以上请求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