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由办证人或户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2、居住在出租(出借)房屋内的,由办证人或房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3、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专职或兼职暂住人口户籍管理负责人到属地派出所集体申办居住证。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应申领《居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