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男,汉族,x年9月28日生,住址:xx市一村号XX室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钟,女,汉族,x年7月10日生,住址:xx市一村号XX室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钟,女,汉族,x年11月25日生,住址:xx市长风二村号XX室
被上诉人三(原审被告):钟,女,汉族,x年11月25日生,住址:xx市张杨路号XX室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83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
2、请求改判系争房产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二、三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裁判。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原告未提出,且被告亦未提出系争房产(本市路弄x号X室)分割诉求,法院不宜直接按法定继承处理作出判决,否则有违不告不理。
2、本案系争房产应由上诉人钟继承。
上诉人在整理被继承人钟云X遗物时,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曾留下自书遗嘱,该遗嘱涉及处分系争房产。一审法院既然判决不按被上诉人一钟所持公证遗嘱执行,那么,依法应当按照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处置遗产,该自书遗嘱明确提及系争房产由上诉人继承。
综上,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 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钟
xx年六月六日
附:1.证据《遗嘱》一份;
2.本上诉状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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