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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书(子女)

2024-03-18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 签订:

  甲方(赠与人):

  住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共有人:

  住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受赠人):

  住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为明确各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决定将位于 区 街 楼 层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的房屋(商用房/住房)一套,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上述房屋 (有/无)他项权利, (是/否)出租、抵押、质押。

  上述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因甲方赠与房产系共有产权,此赠与行为由共有人确认并在此赠与合同上签字。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甲方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不将房屋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 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撤销赠与,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 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 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甲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乙方因相信甲方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乙方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近亲属利益的。

  第十条 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上述房屋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上述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时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在平等自愿原则上,协商一致后变更,变更后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变更协议。协商不一致的,甲乙双方按原合同履行义务。

  为实施合同变更行为花费的费用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如需办理变更手续,由主张变更方承担相关费用,双方都主张的,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政策变动等。

  第十四条 通知

  1.每一本协议项下所发出或作出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均应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并送达或发送至另一方的下述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收件人提前五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2.任何向另一方作出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于下列情况下视为已经送达:(a) 直接送达或由信差送达,且送达一方已获得送达证明;(b) 如果在一国范围内进行邮寄,为邮寄之后的第三日,以及如果邮寄至另一国家,则为邮寄之后的第七日;以及 (c) 如果通过传真发出或作出,则为传真发出后且收到确认发出的发送报告之时。

  3.地址和传真号码:

  (1)赠与人:

  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受赠人:

  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传真:

  4.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若上述争议解决方法均无法达成共识,则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只能选择一种)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4.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5.法律适用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议壹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签章):

  签订时间: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

  共有人(签章):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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