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协议人(男方): ,男,汉族, 1982年03月03日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身份证号码: 。
立协议人(女方): ,女,汉族,1981 年08月13日生, ,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于 年2月认识,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女儿,取名 。 年 月 日生育一儿子,取名 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离婚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女儿曾怡柔归男方抚育,随同男方生活,抚育费用(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
2、探视权的行使事宜:
(1)、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女儿。(如女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探视的方式为接女儿共同生活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
(2)、女儿上学后,女方可于每年的寒假和暑假接女儿共同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无。
(2)房屋:无。
(3)汽车: 牌照为 东风悦达起亚福瑞迪一辆,归女方所有,于本协议生效日交女方变卖,所得偿还本车贷款后所得归女方所有,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行使证变更的一切手续。
(4)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夫妻共同债务,如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系其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和另一方无涉。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四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汽车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鉴于男方原因及女方目前的住房等实际困难,男方自愿补偿女方人民币 元。此款项,于离婚协议生效后次月起每月20号前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女方人民币贰仟元整,共支付23个月,直至付清为止。(此项附欠条一份,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附女方银行账户资料1份)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执行,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如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签名: 签名:
20xx年06月30日 20xx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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