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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

2020-11-11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出租方:新疆东疆春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冷库(保鲜库房)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出租方将位于哈密市广东工业园区东疆春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冷库(保鲜库)租赁给承租方作为仓储 (商品)使用。

  2、租赁期限为 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承租方需继续租赁冷库(保鲜库),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提前30天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同意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如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30天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

  3、租金及费用支付方式:出租方所出租的冷库(保鲜库)为 间,面积为: 平方米,租金为 元/平方米/日(如需发票,税费由承租方承担)。租金合计: 元(大写: );如需出租方叉车装卸货物,每吨按5元另行收取费用。葡萄打冷期间租赁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支付方式:合同生效之日,由承租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期限的全部费用,并缴纳5000元(伍仟元)保证金。

  4、承租方所储藏商品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等而受工商、海关、商检、公安、技监、环保、食品卫生等政府部门的处理,均由承租方负责全部责任。对出租方带来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5、出租方不得储藏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承租方违反本规定,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6、商品冷藏按东疆春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冷藏质量及卫生管理规定》中商品冷藏工艺标准执行。如承租方对所存商品冷藏有特殊要求,必须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

  7、违约责任

  (1)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租金合计的10%)。

  (2)冷库(保鲜库)不具备相应的冷藏条件,经承租方书面通知后且经过改造后仍不符合冷藏条件,承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3)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所承租的冷库(保鲜库)进行转租。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与承租方的一切合作,且不退还库房的保证金和租赁费。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擅自对冷库库房进行改造或者装修的,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承租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租金合计的10%)。

  (5)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库房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租金合计的10%)。

  2 (6)出租方对冷库(保鲜库)的温度质量承担责任,对商品的衰老、病变、霉化、氧化、虫蛀等温度因素外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7)在葡萄打冷期间如出租方要求调整保鲜库,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出租方进行调整。如承租方不按出租方要求调整,保鲜库租赁费用将按葡萄打冷期间租赁费用计算。

  (8)如因地震、战争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货物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双方在合同履行时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哈密分会裁决。

  9、本合同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盖章):新疆东疆春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承租方(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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