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条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
获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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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
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
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期限为 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2证件名称:,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 (可填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
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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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 (可填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
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 。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 委托 (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
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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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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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的出资。方式) 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该条;否则,删除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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