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或代办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横山镇中街房屋拆迁安置达成以下协议:
一、拆除房屋面积及搬迁时间
1.乙方在横山镇中街( )号房屋(产权证号、国土证号码: ),房屋总面积为( )㎡,其中门面面积为( )㎡住房面积为( )㎡,愿意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接受甲方按政策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
2.房屋不得任意拆除,必须由甲方拆除,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拆除的材料由甲方处理。
3.在拆迁及修建过程中发生伤亡和一切纠纷等安全事故,一律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果原有房屋遗留纠纷由乙方负责。
二、安置地点
甲方拆除乙方房屋后,商定在临街安置门面误差3㎡,甲方根据设计调整,具体安置住房位置见后款。
三、搬迁过渡方式
乙方自已负责找过渡房,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
四、拆迁补偿条款
1.乙方原有壹间门面房,甲方新建后归还乙方门面壹间,产权面积约 ㎡,多余面积由甲方处理。设计需要位置可能调整,门面保证临街面。
2.签协议时须交出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证件不齐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一切费用由乙方全权负责。
3.原有水、电、气、光纤及电话户头安装在门面上,门面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由甲方代办,乙方不再付一切费用。(如原有面积未达到拆迁面积或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住房年限,乙方要按国家规定补交完毕一切税费)。
4.门面总高为5.7米,夹层由甲方负责盖板,夹层不计算面积,所有权归乙方。
5.住房公摊面积按国家规定执行。
6.住房补偿:
(1)甲方补偿乙方住房产权面积约 ㎡,乙方选择临街面户型。
(2)乙方选择的住房面积大于安置面积,超出部分,甲方优惠10㎡,按低于实际价格500/㎡售予乙方,超出10个平方以外乙方按当时实际销售价格补给甲方,房屋买卖由甲方负责。
(3)甲方还给乙方的住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不足部分甲方按实际同等销售价格给乙方。
(4)住房的水、电、气、光纤由甲方代办,费用乙方按国家规定加给甲方。
(5)乙方集体产权证转国有产权证一切税费由甲方负责。建成后所办理新的产权、土地使用证(国有)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
五、其他约定事项
六、附则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所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必须符合国务院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条例》所规定的政策原则。
(2)本协议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若有违约行为,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3)本协议一式四份(即: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4)安置房以外的门面及住房归甲方所有,所涉及的房屋买卖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无权干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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