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身份证号码:
租用方:身份证号码:
本协议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经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租赁具体事项约定如下:
一、甲方在沂水县沂水镇牛岭埠村沿街楼处租赁房屋用于经营饭店,现甲方欲将饭店及店内设备转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460平方米。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__年-__年房租约为元房租到期时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三、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自己现经营的让给乙方,租用费共计人民币元,上述费用包括甲方铺面房剩余房租、设备租赁费等,除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四、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
五、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在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税费、水电、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按使用数额和国家规定价格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该按时接收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门面,按照转让费用实际未使用日期租费按比例返还给乙方。
九、特别条款:租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与甲方另行协商签订饭店租赁合同。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十一、本饭店内所有装修设施如有改动,需经甲方同意后方能施工。否则乙方原价赔偿,乙方自行装修后租期到,如乙方不能继续租用,此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破坏、损坏。
十二、店内所有配置工具,经甲、乙方清点明细签字后给乙方,如有损坏原价赔偿。
甲方签字:电话:
乙方签字: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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