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为明确甲、乙双方责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就药品代销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标的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地区代理销售商品:_________,从年—月—日至年____月—日在地区。
2.双方约定,本次代销不约定销售任务。
第二条代销产品的定价
1.该产品按出厂价______元/粒的______%扣(即______元/粒)供货给乙方,乙方按______元/粒(规格—g/粒)向甲方结算货款;
2.乙方代销时享有该产品的最后定价权,盈亏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三条结算方式
1.第一批货—箱作为铺底,自第二批货起,甲方送货时,经乙方仓库验收后,乙方应在30天内,全额支付当批货的货款,逾期支付贷款按每天支付违约金:每批进货,原则上不超过—个月;
2.铺定货物约贷款在每年—月份结清;从年开始甲方在___________月份给予乙方铺底货物,铺底货物的货款在每年—月份结清;每批进货,原则上不超过—个月:
第四条药品进货与交付事宜
1.甲方须负责将乙方所需产品运到乙方指定仓库,运费等杂务费用由甲方支付。
2.乙方每次进货可根据销售情况决定,原则上不少于件,甲方发货时须做到批号尽量相同,__件以内批号不超过—个,—件以内批号不超过—个。
第五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须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甲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将要采取的销售行为不违反任何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不与任何依据法律或协议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冲突;
(3)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该产品的一切有效证书,并保证产品质量(包质、包退、包换);
(4)甲方保证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下规定的义务。
2.乙方责任
(1)乙方须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乙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将要采取的销售行为不违反任何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不与任何依据法律或协议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冲突;
(3)乙方保证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保密
一方待因本常代销事宜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八条协议附件
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2.双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3.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准产准销的各种法律文件;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能继续履行的,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3.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_________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瘟疫流行等,客观事件包括战争、民众骚乱、罢工等。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__(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权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2.如果本协议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规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第十二条通知:_________
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X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五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双方的总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和乙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一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签字)
单位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签字)
单位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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