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将其所有的的位于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 路的经营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原宾馆名字为: ; 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 经营项目:住宿。
二、甲方以原来宾馆的装修、设备、人员作为甲方的出资额,乙方向一次性投放现金叁佰万元(¥3.000,000元)对宾馆进行重新装修。该资金于 年 月 日前转账到双方共同指定的账号。
三、合伙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合伙经营期间,本宾馆经营管理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能插手;宾馆的出纳由甲方负责。
五、合伙经营期间,甲方必须提供相关生效手续履行协议,包括房地证、特种营业许可证、税务证等相关有效证件共同营业。
六、合伙经营期间,涉及风险承担,盈利分享,按甲方35%:乙方65%进行分配。
七、如一方要求散伙,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清算认可后签字生效。
八、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任何一条款视为违约,违约金的赔偿对方损失。
九、上述协议,双方本着友好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签收即行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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