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意向购买 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意向购买中山·翠亨兰溪谷 栋 层商业1100平方米, 栋 层公寓 平方米,上述面积均为为建筑面积,实际面积以交房实测为准。
第二条 乙方意向购买的该商业每平方米买卖单价(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公寓部分每平方米单价14800元(大写: )总房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
第三条 乙方选择以下第 1 种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
1、一次性付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房款的90%,领取钥匙时支付剩余的10%房款;
2、分期付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房款的60%,主体完工时付至总房款的90%,领取钥匙时付至100%;
3、按揭贷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首付款,余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第四条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五日内到甲方售楼地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交付房款。
在甲方通知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甲方为乙方保留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认购,甲方有权将该房屋销售给他人。
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实际买受人必须和本意向书上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乙方不得将本意向书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第三人,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认购该房屋。甲方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
第六条乙方对认购房屋的位置、房号、面积、价格、误差计算、付款方式、结构、预计交付时间已经充分了解,乙方确信甲方对所售的该房屋没有应当告知而未告知的事项。
第七条 甲方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均为有效通知。
第八条 本意向书未注明的商品房买卖各类税费、维修基金等其它费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待正式合同签订后,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部分的费用。
第九条 本意向书在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的同时失效,乙方同意届时将本意向书原件交还甲方。
第十条 本意向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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