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甲方依法将承租的厂房转租给乙方使用,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用途
1.1甲方将位于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
1.2 本租赁物的用途为要转变使用用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所转变用途所需办理的手续由乙方按政府或经联社(村委)的有关规定申报,届时因转变用途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交付期限
2.1租赁期自月日起至
2.2租赁期限届满前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3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三条 租金及费用
3.1乙方每月交租金每月 乙方汇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五。
3.2乙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30%)也就是违约金方于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 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3.3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乙方应每月号前向甲方支付管理费。逾期支付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交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五。
3.4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应缴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四条 厂房使用设施、保养、维修要求
4.1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2当甲方定期检查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饶养护、维修而产生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4.3乙方需装修、扩建、改建或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必须提前
日内通知甲方并提交改建设计方案,并征得甲方同意批准同时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同意核准后才可进行,否则,不经甲方同意擅自装修、扩建、改建、增设等行为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
4.4乙方发现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故障时,应提前通知甲方进行维修。
4.5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防火安全和免责条款
5.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______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5.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经甲方同意和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5.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5.5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因甲方特殊原因而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甲方可因此而免责。
5.6 凡因发生地震、海啸、战争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六条 提前终止合同
6.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和滞纳金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6.2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除本合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6.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滞纳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_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七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八条 附加条款
8.1乙方迁出时,如遗留家具杂物不搬的,视为放弃,可由甲方处理。
8.2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的责任(一方)导致退租,依附于厂房的装修归甲方所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第九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印章): (印章):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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