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行为,建立科学的内部审计工作秩序,促进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及陕西省电力公司有关内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内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查错防弊,严肃法纪;公证评价,促进管理;监督服务,提高效益。
第三条 公司内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促进管理。
第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在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合格的审计人员;(2)明确的法定职责和权限;(3)建立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事业心,热爱审计事业;熟悉财经和相关专业;具有
较强的协调管理、分析判断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廉洁、公正、勤奋和奉献精神.
第七条 审计机构可按业务性质分设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合同、工程预算等审计岗位。在审计实施中,可根据所审计的内容,实行专业主审制。
第八条 审计机构可根据审计任务的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组成由审计、财务、经营、劳人等专业人员参加的审计组,开展专项审计。临时抽调参加审计的人员,实施审计时,行使审计人员职权。
第三章 审计工作任务
第九条 审计机构应对企业的各项收入、支出计划、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全过程的有效监督,以确保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促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企业生产、基建、技改、财务、信贷、外汇等收支计划预算,工程预(概)算等执行情况。
(2)企业年度及重要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决算。
(3)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固定资产大修理、业务扩充等工程审计。
(4)企业签订的采购、借款、担保和发包工程等经济合同、契约、协议等。
(5)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6)根据“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能兑现。
(7)对企业工资及消费基金的增长进行监督。
(8)对企业的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9)对经理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
(10)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
(11)对所属的多种经营单位进行审计。
(12)开展审计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13)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1)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提供年度生产、基建、技改计划;年度资金、信贷、外汇、劳资、物资等专项计划及预算;财务(统计)报表、工程预算、经济合同、经济活动分析;经营管理制度、规定、办法及有关文件。
(2)参加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单位有关经营管理制度、办法和规定,参阅有关文件资料。
(3)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财会资料及经济合同、统计资料、生产记录、工程决算等相关经济资料。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藏、转移、变造和毁弃。
(4)有权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文字、音像等证明材料,有关方面应提供方便,出据证明材料。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按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责成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限期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失职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建议。
(6)对拒绝、破坏、拖延和阻挠审计工作的,经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对打击、陷害、报复提供审计依据人员的行为予以揭露,并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8)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反映权。
第十二条 审计干部要严以律已,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无故干预或打击报复。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基本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对某些审计项目,还需实施后续审计。
(一)准备阶段
1.根据上级指令、公司年度计划的需要及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制定工作方案。其主要内容如下:(1)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范围和方式;(2)审计的依据、内容和实施时间;(3)审计人员及分工;(4)被审计单位需做的准备工作及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3.审前调查。其主要内容如下:(1)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2)学习掌握有关的经济法规、制度和规定;(3)其他需要准备的事项。
4.下达审计通知书。一般应在正式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需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发后,方可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
1.进点后首先宣读审计通知书,说明来意,提出审计工作要求事项和审计纪律;然后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自查报告、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或情况介绍。
2.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项目审计分项作业计划》,确定审计的重点、专题,落实人员分工,拟定审计具体步骤。
3.通过审阅核对、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座谈讨论、核查实物等方法实施审计。
4.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
5.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对已确认为违纪违规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经审计组长审阅后,送交被审计单位认证签署意见。
(三)报告阶段
1.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可靠,依据充分,结论清楚,定性准确,意见中肯,建议可行,条理清晰,简明扼要。
2.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报告主要内容:(1)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基本情况,本次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等有关情况;(2)应披露的基本数据和重大事项;(3)审计出的主要问题;(4)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改进的建议;(5)审计评价及结论。
3.审计组审计事项实施终结后十日内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经被审计单位、审计部门及审计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分送各有关单位、部门和领导。
4.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计结论和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5.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审计单位主管领导申请复议。受理单位或领导应在收到申请复议报告30日内进行复议或裁定。再此期间,仍按原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
6.被审计单位按《审计结论和决定》处理完毕后,应填写《审计结论和决定处理情况报告单》,将处理情况向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审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四)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项目可由审计部门根据情况自定,其内容为:
1.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情况;
2.审计结论和决定在执行中有何困难;
3.通过审计使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发生了哪些变化。
第六章 审计档案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是审计机构在审计活动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历史的依据,是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审计机构的重要任务。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保管,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单位和个人手中。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资料包括审计中形成的文件、年度计划、年度报表、凭证、电报、录音(像)带、照片等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八条 审计立卷采用按性质分类,按项目立卷,分卷编号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应核定保存期限。超过期限的档案,应鉴定造册,经单位领导批准销毁,并派专人监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审计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各项条款与国家颁分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审计室
201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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