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 〔 〕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经查,你(单位)涉嫌 ,本局依据 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
1. 实施行政强制措的场所/设施/财物地点: 。
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 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3. 物品保存条件: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依法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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