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发证券公司章程》、《广发证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
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管理层汇报和独立董事实地考察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作为董事会文件统一归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计工作安排或其它相关事项存在疑问的,财务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
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作为董事会文件统一归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为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八条
本规定未尽之事宜,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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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第十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11年2月1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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