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事项名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业务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主要是指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且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资料名称 审核 接收 1份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是 案表》一式两份; 2.对外投资的协议书(合是 同)、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3.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是 提供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 4.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是 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是 资料
复印件 是 复印件 是
四、业务流程和时限 业务性质:即办+后续管理
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办结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操作规范和工作要求
1.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对纳税人申请的备案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分别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表必须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内容。各类备案资料,必须使用A4纸进行打印或复印,注明“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并加盖公章。 2.予以受理的,在纸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中签署意见连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交纳税人。登录综合征管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中录入企业基本情况、申请备案事项、附列资料等内容。备案资料定期转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还纳税人,不予受理。
六、应用系统操作模块 综合征管软件:
企业所得税信息维护组-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 七、相关事项及后续管理
1.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岗接收资料,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安排2(含)人以上依法进行实地核查,重点对企业从事项目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文,从事项目的财务核算情况。当年受理的减免税备案事项应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全部核查工作。
2.后续管理中,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1)在实地核查或纳税评估中,发现企业有违反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或减免税备案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停止其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而未报告的;
(3)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纳税人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
3.主管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取消纳税人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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