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压等级(voltage class)电力系统及电力设备的额定电压级别系列。
额定电压是电力系统及电力设备规定的正常电压,即与电力系统及电力设备某些运行特性有关的标称电压。电力系统各点的实际运行电压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其额定电压,在这一允许偏离范围内,各种电力设备及电力系统本身仍能能正常运行(参见供电质量之电压偏差)。
电压等级的制定是电力工业的一项重大技术决策。电力工程电压值的确定主要取决于输电容量和输送距离两个因素,由此经过技术经济分析,可确定一个合适的目标电压值。但若以此目标电压值作为实际的输电电压,那么,一个国家或地区就会因地因因行业出现众多的电压等级,这不仅会增加电气设备制造和电力系统调度和管理的困难,还会影响电力系统的形成和发展。从全局看,众多的电压等级,不论从经济上,还是从技术上,都是不可取的。
一个系统中,相邻电压级差太小,会使电网结构复杂化,出现重复变压、网损增大等弊端。电压等级应是分层分区的。合理简化电压等级系列已成为国际上电力工业总的发展趋势。
每引人一个新的电压等级时,应全面考虑下列因素,进行全局性的技术经济综合分析和比较,然后作出决定。
① 未来15~25年电力工业的发展速度与规模,各电力系统的电力负荷增长水平与大致分布,电源构成与布局,各主要发电厂的装机容量
② 新电压等级与现有电压等级的配合,以及和下一个更高电压等级的配合;
③ 新电压等级输电线路在系统中的用;
④ 新电压等级输电线路的可靠性及其对整个系统可靠性的影响;
⑤ 新电压等级实现的技术可行性。
如果新电压等级选得太低,其输送能力不能满足未来15~25年的发展需要,就被迫提前引入更高的电压等级;若选得太高,实际输电水平迟迟达不到规划能力,将造成大量的投资浪费。一般认为,在一个电力系统中,相邻两级电压之比取1.7~3.0 是适宜的。
中国国家标准《额定电压》(GB I56一1980)规定的电压等级为:3,6,10,35,63,110,220,330,500,750 kV(待定)。
根据相邻级差不宜太小的原则,可以认为上述电压等级中的
35kV、63kV和110kV不宜在同一个地区性电网中并存;
330kV和500 kV、500 kV和750 kV不宜在同一输电系统中并存。
中国电力系统中除西北地区采用330/(220)/110/(35)/10 kV和东北地区采用500/220/63/10 kV,其他地区都采用500 /220/110 /(35)/10 kV系列。
其他国家的情况如下:美国、日本、加拿大、前苏联多采用500/220(275,230)/110 kV系列,美国、加拿大、前苏联也有750(765)/330(345)/110(154)kV系列;西欧和北欧国家采用400(380)/220/110(138)系列。
国际大电网会议(CIGRE)是在1962年就建议:
① 220 kV或275 kV为主的国家最好选用500/230 kV系列;
② 330 kV或345 kV为主的国家最好选用75/330/110 kV系列;
③ 在一个国家里,以选用一种电压系列为宜。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在1975年第38号推荐标准中指出:
或者采用500/220 kV系列,或者采用750/330/110系列。相邻电压等级之比最好能超过2。1977年又推荐两点:①任何一个国家或一个大国的某一个地区内,在220kV和330kV二者中只能选用其中一种;在330 kV和400 kV二者中,以及在400 kV和500 kV二者中,也只能选用一种。②330 kV这级电压列在括号内,属非推荐值,建议今后不再选用。
根据电网结构和运行特性:
1 000 kV及以上的电压称为特高压(ultra high voltage);
330 kV~750 kV称为超(extra)高压;
3 kV~200 kV称为高压,也有将220 kV列为超高压的;
3 kV~35 kV也可称为中压(medium voltage);
0.4 kv及以下则称为低压(low vol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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