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刑事案例一

2020-08-10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与女青年廖某于200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刘、廖二人同去广东打工。2004年3月,廖某结交新男友后向刘某提出分手,刘不同意,多次要求与廖某恢复、保持恋爱关系未果。2004年4月2日,刘某购买了一公升汽油放在其租住的房间,然后邀廖某前来,再次要求其与新男友分手,两人重修旧好,但廖某坚决不允。刘某一气之下将汽油倾倒至廖某身上,扬言要与其同归于尽。廖某见状赶忙放松口气,以期缓和气氛。此时,刘某烟瘾发作,便走到门口掏出打火机点火抽烟,不料引爆空气中的汽油挥发物,进而引燃廖某身上的汽油。刘某见状,忙脱下身上的衣服努力灭火,但为时已晚,廖某因大面积烧伤,于20天后不治身亡。

对被告人刘某行为的定性是本案最大的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其点火抽烟的行为可能引燃被害人廖某身上的汽油的情况下,仍实施这一行为,其主观上是抱着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应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其理由是:刘某虽知道点火抽烟可能会引燃被害人身上的汽油时,但由于其与被害人相隔有一定距离,所以其主观是相信不会发生这样的结果。因此,其行为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我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合理,本案所涉及的刑法相关内容是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问题。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两者有相似之处,其一,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两者也存在本质的区别:第一,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报的心理态度不同。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

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第二,促使和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认识有差别,根据主客观条件,应判断其轻信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值得相信有所根据。过于自信的理由应该是合乎情理,符合正常人的基本判断的。

本案中被告放弃点火,而且走到门外抽烟,与被害人有一定距离,而这距离是他认为的安全距离,可以理解为被告人是认为不会再造成伤害了才开始的行为,而且他最初的目的也并非杀死被害人,而是威胁她与自己重归于好,因此被告人应是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

案例二:某女走夜路遇男子劫色,她趁其不备用自行车打气筒将其打晕后,一路狂奔进前方的一间平房请求避难。平房的主人——个老太太收留了她,将她安置在自己孙女的床上,睡在床的外侧。几小时后劫色的男子回来了,原来他是老妇的儿子。母女上衣后决定将女子乱斧砍死,但女子尚未睡着,听到了两人的对话,于是把小女孩轻轻抱起放在床外侧,自己躺倒里侧。过了一会,男子进屋一顿乱砍,错杀了自己的女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