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资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部物资采购供应管理,界定职责,明确流程,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降低工程物资消耗成本, 满足施工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分局物资管理办法》、结合项目部物资管理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权限
第三条 项目部设物资设备部,负责项目部物资管理工作,行使物资的管理职权,对项目部物资计划、采购、验收、仓储,现场使用进行全程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施工队须有一名主管负责本单位物资管理工作,配备材料员做好本施工队的物资管理,及时向物资设备部反馈物资需求、领用、消耗、使用和质量等物资信息。
第五条 各施工队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由各施工队自行制定并报项目部物资设备办审核。
第六条 项目部物资设备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网络图见附表(一)。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物资计划分为标段总需求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批次采购建议计划。
第八条 周计划在每周六报送,季度需求计划须在上季度最后一月的15日前报送,月度需求计划须在上月18日前报送,月份需求计划可调整季度需求计划,但幅度应控制在10%以内,避免临时性紧急需求。年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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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计划须在上年度12月20日前报送。
第九条 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由工程管理部根据工程施工计划在规定时间内编报月、季、年度、标段总需用计划,经工程管理部主任或总工签字确认。物资设备部根据工程管理部提出的需用计划编制采购计划逐级审批后上报上级单位 。
第十条 单项施工项目用批量周转材料、型钢、主体用材料计划,由工程管理部根据生产任务提前提报需用计划。物资设备部按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辅助性及消耗性材料由各施工队根据本单位生产任务、物资消耗定额,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合理编报需用月计划。配件计划编报周计划。 第十二条 零星材料计划。施工队提前 个工作日提出需用计划,经工程管理部主任签字确认。零星计划必须附施工任务单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物资设备部结合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地材计划。由工程管理部部准确核算所需地材的规格数量、标段 总需求量、年度需求量,并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向物资设备部编报季、月度需求量。物资设备部根据需用计划组织供应。 第十四条 各施工队上报工器具需用计划时必须严格核对本单位现有工器具情况,以内部调剂为主,确因工程需要须配备的工器具应详细说明情况和时间,以便物资设备部在项目部范围内进行合理调剂。
第十五条 各施工队应建立与本单位工作相适应的工器具管理办法并报物资设备部,物资设备部在拟工器具采购计划前应先对既往工器具配发情况进行核查后,再确定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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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物资设备部在需用计划的基础上,必须详细了解生产动态和施工进度,核实内部资源库存量,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合理的采购计划。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甲供物资设备:
1、 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业主( 公司)招标采购供应的工程专用物资设备。甲供物资设备的范围按照业主( 材料管理规定和制度)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部工程管理部根据上级单位 批准的工程进度及月、季、年度计划编制相应的物资需用计划,物资设备部根据标段工程季度计划、库存及正常储备余量编制物资采购计划上报上级单位,物资设备部,上级单位,物资设备部按甲供物资需用计划的要求上报分局、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批复。
第十九条 甲控物资设备
1、 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
2、 甲控物资的范围按照分局材料管理规定和制度文件执行。
3、 上级单位编制甲控物资设备清单、需求计划和技术要求,报送上级单位,物资设备部汇编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送相关监理单位审核后,经分局物资设备部组织审批,在上级单位的监督下,由项目部组织招标采购并签订合同。
4、 项目部按分局、关于货物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甲控物资招标采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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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结果报上级单位,经审查同意后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5天内抄报上级单位,物资设备部和标段监理单位核备。
第二十条 甲控物资招标采购实行合格生产(供应)商目录管理制度,甲控物资招标具体条款见《 分局材料管理规定和制度》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自购物资:
1、 自购物资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项目部自行采购的物资,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物资。自购物资由项目部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2、 自购物资采购除受上级单位 监控外,还必须严格按照分局集中采购相关程序进行分级集中采购。单批计划在(20)万元以下的物资,由项目部统一进行询价比价采购;单批计划在(20)万元以上的型钢、周转材料或其它大宗物资采购由项目部报分局,由分局组织采购或按分局批示精神采购。规格型号单一、使用量较大、具备集中采购和供应条件的物资设备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物资采购严格按照已审批的采购计划执行,不准超计划、无计划采购;询价采购应以市场价格为导向,“比质、比价、择优选购”。 第二十三条 询价采购或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要求报价单位将报价单传真或投递到项目部综合部纪检组。纪检人员对收到的报价单审核无误签字确认后,集中转交物资部负责人。物资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交计划管理员进入比价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必须在上报分局、项目部的合格供方内进行询价采购,由于需采购特殊材料而新增的供方要及时对其资质进行评审,并按规定审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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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设立物资设备采购招标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项目经理、分管物资主管、物资设备、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设专人组成,对需采购物资的质量、性能、价格等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六条 物资采购招标、询价、比价必须综合考虑所供产品的价格、质量、提货方式、供货时间、付款方式、各项费用、售后服务等因素,并考查供货方的供货实力和信誉度。
第二十七条 周转材料采购首先应根据施工使用情况,所在地区租赁市场情况,认真核算费用,选择采购、租赁和外调等方式中费用最低的一种。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定及管理
1、 必须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合同应明确对物资的各项要求,内容规范、详细具体,条款清楚明确,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有价格变化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2、 对于技术指标和性能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如、砂、碎石、氧气、乙炔、电焊条等)可在广泛的市场调查、询价、对比和质量验证后经评审小组评审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三个月~一年),在合同执行中设备物资部必须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做到有升有降,同时考查供方的产品质量、信誉度等信息。
3、 主要材料(地材、型钢、周转材料等)由物资设备部牵头,会同其它部门进行合同谈判或招标采购,做好相关记录。
4、 必须进行比价采购,并签订合同。询价采购必须根据评审小组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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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
5、 合同所列品种、数量必须与采购计划相符、价格必须与比价单相符,内容应明确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产品的技术标准和包装标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交货日期、验收标准、结算方式及违反合同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6、 在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单批计划采购金额五万元以下的合同,由物资设备部、分管主管共同签认“合同会签单”后,由项目经理签定供货合同。单批计划采购金额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合同,由物资设备部、经营部、安全质量部、分管主管共同签认“合同会签单”,由项目经理签定供货合同。
7、 保廉合同的签订:物资设备部采购人员和项目部与物资采购相关的领导需与合格供应商签订保廉合同,以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保廉合同签订后报纪委备案,办公室、经办人各持一份备查。 8、 在合格供方名单内采购的保廉合同签订,每年元月30日前签订本年度保廉合同。如确有在合格供方外采购的特殊物资,单批计划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签订保廉合同。
9、 建立合同台帐,及时、准确掌握合同执行情况,每月将合同分类造册,对执行完的合同按月整理存档并上报上级物资设备部。
第六章 合格供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物资供应方的调查:同种物资必须选择至少三家供货单位(特殊产品除外)。被调查的厂家及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复印件。产品介绍、质量检验报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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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及运输费用和售后服务等书面资料。同质量、同品牌的物资在条件允许下,原则上就近或以生产厂家为首选供应方,其次为批发市场上的一级代理商。最后才是中间供应商。 第三十条 合格物资供应分承包方的评审
1、 将“物资供方调查表”及所附厂家、商家资料整理后,由物资设备部牵头,经营部、安全质量部、项目经理或委托分管主管采用会议或会签形式进行评审。
2、 调查、评审的的所有厂家的“物资供方调查表”及供货方资质证书、质量、价格等资料由项目部物资设备部审核,报项目经理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合格供方的认定,物资设备部根据评审意见,填写“合格供方名单”,报项目经理批准。 第三十二条 物资合格供方的管理
1、 质量跟踪:为确保合格供方能稳定提供合格产品,项目部物资部负责对每一批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质量跟踪,出现问题及时填写“质量跟踪报告”。
2、 建立合格供方档案:项目部应建立合格供方档案,搜集保存有关物资供方的调查、评价、产品质量跟踪等资料。项目部及时将调查、评审的合格供方资料报分局备案。
3、 每半年项目部应进行一次合格供方的后继评价,对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等重新审核,重点对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进行评价。以便动态调整合格供方名单。 第三十三条 顾客财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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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顾客财产指顾客提供给我单位使用的材料和信息资料等。 2、 对于顾客财产无需进行合格供方的调查、评审工作。
3、 对顾客财产的管理按照 --- 《顾客财产控制程序》程序文件执行。对顾客财产在验收、使用、贮存中如发现不合格,应及时填写“顾客财产问题反馈表”,向顾客书面报告,协商处理。
第七章 物资验收及仓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采购计划组织到货的特殊物资,计划采办人员必须与仓库保管员共同进行验收,必要时会同工程技术、安全质量部门参与,以确保其数量和品质准确无误,并及时分类,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物资到货后仓库保管员、计划员必须依据采购计划,对到货物资进行点验,外观检查,包装完好,核对发货明细表、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过磅单、装箱单等相关资料,检查物资的质量、数量、标识、做好到货登记。大批物资二日内验收完毕,零星物资当日验收完毕。 第三十六条 主材及大批辅助材料与订货合同一致,要有“合格证明书”和“产品质量试验报告”,在物资到货后,及时送到中心试验室或工地试验室检验,检验结果按月整理造册妥善保存备查,发放时做好追溯记录。 第三十七条 验收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审验合格的。
第三十八条 物资分类:第一类钢筋;第二类型钢;第三类金属制品;第四类有色金属;第五类水泥;第六类外加剂;第七类商品混凝土;;第八类木材;第九类紧固件;第十类五金;第十一类电器材料;第十二类工具;第十三类油料;第十四类轮胎;第十五类化工材料;第十六类杂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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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类周转材料;第十八类劳保用品;第十九类地材。 第三十九条
设备配件分类:第一类汽配;第二类柴配;第三类进口工
矿;第四类国产工矿;第五类小型机具;第六类电缆;第七类钻具;第八类设备。
第四十条 物资设备验收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物资设备验收时,要求执行计划价验收的按项目部规定的计划价格入帐。其它物资设备均按采购价格验收入帐。直接运送到使用现场并由物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的钢筋、胶凝材料、外加剂、地材等按合同采购价格入帐。
2、 自购车辆、大型施工机械原值由购置费、购置税、运费等费用组成(不包括安装费),验收时按原值入帐。
第四十一条 计划员根据到货物资,依据合同、采购计划等及时填写《入库(验收)通知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达仓库,保管员与采购计划、到货登记、逐项核对后,对合格产品填写《器材验收单》,将原始票据附后,并对其验收的物资负责。不合格品及时通知计划人员联系退货。 第四十二条 物资到货后做到随到随验、不得拖延、不准跨月,由于产品质量、数量、规格不符或因相关证件不全,保管员无法进行验收的可作待验收物资处理,单独设帐登记,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计划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为准确掌握钢筋、胶凝材料、地材等大批主材的验收数量,钢筋盘圆等必须在计量设备上称重。必须与进货清单一致,有误差的应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
第四十四条 物资设备部负责甲供物资设备的接运、验收、仓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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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使用等工作。并及时将甲供物资需求计划上报上级单位 物资设备部,并按照上级单位 要求,定期将甲供甲控物资设备供应商的质量、价格、交货期、服务、信誉、合同履约等方面的信息反馈。
第四十五条 甲供、甲控物资应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物资设备部配合安全质量环保部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对该批次物资送试验室进行抽检,在进行检查验收和抽检时应当场做好原始记录;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检查结果送交物资设备部存档,按月整理造册妥善保存备查,发放时做好追溯记录。
第四十六条 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由物资设备部负责及时退场处理,不留后患。
第四十七条 甲供、甲控、地材等需在施工现场存放的物资由施工队负责妥善保管。施工队要严格按照物资设备的仓储、保管要求加强进场物资的全天候仓储、保管工作,防止损坏、丢失或变质。 第四十八条 验证
(一)主要材料填写“物资设备质量记录单” 。对主要、大批材料,每批次须主动、及时向试验室提供书面送检通知,并主动落实实验结果。顾客财产需单独注明。
(二)采购物资验证不合格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和采购合同或协议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出现不合格物资,物资设备部应同试验室、安全质量环保部积极配合,主动提出书面报告,并立即书面通知供货方,马上采取补救措施,杜绝使用不合格品。避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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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仓储管理必须坚持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日常化,帐、物、卡的建立和分类必须准确,标示清楚。做到帐、物、卡、资金四相符。 第五十一条 库存物资必须分门别类、合理布局,做到“五五码放”和“四号定位”,以便于统计和清查,并做好物资储存和搬运过程中的标识和防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 根据各类物资不同的性能特点,采取不同的维护保养方法,做好防锈、防腐、防霉和防火工作,确保库存物资的安全、完好。 第五十三条 对于形成主体的物资进货台帐应按原材料生产厂家、名称、到货时间、到货数量、批号等注明;出库时按原材料生产厂家、名称、数量、批号、使用部位填写追溯记录单,以便在发现问题时,可追溯其来源及去向。
第五十四条 建立日清查,月清点、年终盘存的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库存物资动态。
第五十五条 所有物资技术档案资料、质量记录、追溯记录、报表、卡 片等均应进行分类编号、装订、标识、归档,按要求保存,以备查阅。 第五十六条 项目部物资设备部统一设置库房,实行一级库管理。库存管理尽量做到减少物资库存数量,减少资金占用。
第八章 物资供应、领用、统计核销
第五十七条 主材的发放必须持有限额领料单,特殊材料附工程任务单,保管员凭“材料领用单”或“物资调拨单”、“让售单”等准确发料。领料实行一料一单制,由各单位材料员填写、单位主管领导签并加盖公章,物资设备部审批后由仓库发放,并开据出门证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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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物资发放必须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有使用期限的物资,尽量在期限内发出,以防止过期变质;各种物资出库,使用单位必须做好质量反馈工作。 第五十九条 物资领用
1、 施工材料的领用原则采取“单元工程承包制”,该项工作需要工程管理部、计划合同部等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完成。对单元工程细化、量化、分解物资消耗指标。物资设备部严格按定额进行物资限额领用控制,按照限额领料单数量规格发放。
2、 对于每批次钢筋、水泥等重要主材的检验结果未出来前,禁止发放该物资。
3、 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对于可修复的物资,由物资设备管理部安排修复,并及时估价验收入库。建立物资仓储、领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潜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制度,做好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危险源的辩识、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工作。
4、 各施工队之间不允许私自调拨物资,确属工程施工需要调拨的,由物资设备部负责协调办理调拨手续,新购置物资调拨按采购价格进帐,废旧物资调拨根据废旧物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十条 周转材料采用“分期摊销法”或“分次摊销法”,摊销期和摊销次数由计划合同部根据工程总工期进度安排确定,原则上本工程结束前应将在帐的周转材料在帐资金全部摊销完。对于摊销完已无使用价值的材料,由项目部物资设备部、安质部、经营部等共同在现场进行鉴定、确认后,进入让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对于摊销完还可继续使用的材料,由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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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部物资设备部、安质部、经营部等共同在现场进行鉴定、确认后,重估入帐。
第六十一条 周转材料管理应设立两套帐:一套实物帐,一套资金帐。实物帐主要说明每种材料的收入、领用、退库、损耗、库存量、工地总量等数量情况;资金帐则说明每种材料费用的收入、摊销、和损耗及库存的资金情况。两套帐内容相互吻合。
第六十二条 周转材料因施工、保管不善或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损耗数量每次发生时必须及时由施工单位、物资设备部共同在现场清点和签字确认。如事后要求签认而无法提供直接有效证据的,物资设备部可以拒绝签认。物资设备部将经过签认后的材料量按该材料的现行市场单价(含运费)计算损失金额,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项目部审批后将该资料提供给项目部工程部。物资设备部和财务部要及时下帐。
第六十三条 工器具按价值分类进行报损:原值在50元以内的工器具使用年限为一年;原值在50元——500元的工器具使用年限为两年;原值在500元以上的使用年限为四年。
第六十四条 项目部小型机具是指使用寿命较短、原值较低、不能单独发挥作用、没有列入固定资产(设备)管理范围的的小型机械设备。 第六十五条 价值1000元以下的小型机具采用“一次性摊销法”在领用当月一次性进入使用单位成本。
第六十六条 价值1000元以上(含1000)的小型机具的摊销期为一年,采用“五五摊销法”。 自使用单位领用当月先摊销其价值的50%进入使用单位成本。使用到第十二个月再摊销其价值的50%(扣除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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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小型机具损坏检修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对于摊销完已无使用价值的小型机具,由项目部物资设备部、安质部、经营部等共同在现场进行鉴定、确认后,进入让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对于摊销完还可继续使用的小型机具,由项目部物资设备部、安质部、经营部等共同在现场进行鉴定、确认后建立实物帐进行调配使用,不再计摊费用。
第六十八条 电缆使用建立台帐,详细登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部位。需随工程施工一次性进入产值结算的电缆不进行费用摊销。单股横截面积小于16mm2的电缆不进行费用摊销。不进行产值结算而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的、单股横截面积≥16mm2的电缆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分次摊销法”,分摊次数不超过3次,分摊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
第六十九条 建立原始统计台帐,收集物资来源、消耗、让售及库存信息,整理和收集各种数据,按规定要求编报和分类装订、造册,存档工作。 第七十条 物资设备部负责检查和督促各单位按规定上报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并做好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十一条 物资设备部及各单位必须严格按项目部规定和要求上报各种报表,报表内容全面、准确,不得瞒报、漏报,拒报。
第七十二条 根据项目部相关管理办法,各施工队必须出台本单位物资精细化管理目标、措施和办法,主管领导应加大力度,下大力气,管理人员必须认真督促落实。
第七十三条 施工队要协同物资设备部做好业务的培训、物资管理评比和管理制度的执行工作。
第七十四条 用于主体工程的成品钢筋要充分计算钢筋的截留长度,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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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头过长同时充分利用料头,各单位需用的予埋铁件尽可能利用废料头,费用按废旧材料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由项目部承担费用的产成品、大型结构件、桁架等,施工单位办理领用手续,工程完工后,按规定需回收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回收至指定地点,发生丢失或损坏的按原值进入单位成本。
第九章 物资现场管理
第七十六条 物资现场管理实行月检查考核制度和日常抽检制度。物资设备部每月对各施工队物现场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平时实行不定期抽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物资管理和使用较好的施工队、班组进行表彰并适当奖励。对不按规定使用、保管物资的作业队、班组、及个人将通报批评和适当罚款。 第七十七条 钢材
1、 项目部钢材由钢筋加工单位代管,代管费用由经营部给代管单位核定并结算。
2、 施工现场堆放的钢材必须做到有序堆放,做好防雨、防潮措施。必须下垫上盖,堆放高度一般为3-5层。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出厂批号,分类存放。发放钢材必须先进先出的原则。
3、 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方面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到货登记。钢材到货时,需会同监理部门一道组织验收,经试验室抽样合格后,方可入库。对规格型号不符的、有明显质量问题的、其质量证明资料不全的、或监理工程师认定有质量问题或需复验的材料,一律不得入库。使用中做到合理取材,加工剩余钢筋头应统一堆放及时回收,做到工完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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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场地清,严禁浪费和随地乱放。 第七十八条 水泥
1、 施工现场堆放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批号,分类存放。袋装水泥:出厂日期不超过三个月;堆放高度不超过15袋;下铺上盖,做好防雨、防潮、施工完后剩余的水泥应及时回收放入水泥库房。发放水泥必须先进先出的原则。散装水泥:出厂日期不超过二个月。
2、 施工现场不得随意存放水泥。袋装水泥库必须做好防潮、防盗措施,库内水泥分类堆放整齐、标识清楚。 第七十九条 地材
1、 地材河砂、碎石骨料加强地材源头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母材合格、规模生产、工艺先进、价格合理、运输便捷”的原则。随时检查供应商生产工艺,确保地材的源头质量。
2、 储存应按级配分别堆放,明确标识,规格大小。注明合格区、待检区,做好周围排水,保证运输通道畅通。堆放规范、有序,标识清楚、明确,不得混仓、随地抛洒。 第八十条 外加剂
1、 各类外加剂必须存放仓库中,不能淋雨、受潮,防止变质。存放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
2、 外加剂库房必须做好防水、防晒措施,库内外加剂分类堆放整齐、标识清楚、明确。
第八十一条 周转材料:
1、 项目部范围内所有周转性使用的材料,归项目部所有,各单位根据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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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的任务量领用或租赁,物资部行使日常管理和调剂职权,非经工程技术和物资部门允许不得改变其形状和用途。未经项目部领导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将周转材料用于外建工程。
2、 周转性材料包括:各种规格小钢模板(如:1015、3015、9015等平面模板、阴角模板、阳角模板、连接模板等)、异型模板(桥梁模板、预制品模板、模板台车、台架等)、大型悬臂组合模板、自制键槽模板、修复大型平面模板、钢围棱、脚手架钢管、扣件、四管柱、架梁(如:军用梁、挂篮、桁架等)、拆装梁、贝雷片及插销和紧固件等、活动房、空调房、棉帐篷等(其它模板附件不属周转材料)。
3、 周转材料在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必须经过初步清理、修复及时归还周转材料库,不得无故拖延,发生丢失、损坏的按剩余原值进入使用单位成本。
4、 须改造或大面积修复的由物资部统一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在回收时双方应点验清楚,做好记录。
5、 使用单位必须按月向物资、计划合同部门上报本单位周转材料的详细使用部位及数量。对闲置不用的周转材料,物资部有权在项目部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已无利用价值的周转材料经相关部门鉴定后,方可解体进入废旧物资处理程序。
6、 现场使用的周转材料,必须达到以下要求:钢模板外观平整,底板不得破损,支架完好,附件齐全;架管不得短于一米五;各种扣件无损坏,可正常使用;
第八十二条 油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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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油料主要指汽油和柴油。物资部每月对项目部所属各单位单车用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各单位进行反馈,必要时予以通报。
2、 物资部根据车辆加油记录核实单车月加油情况,对日加油二次以上的车辆,该车司机必须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者对驾驶员处以加油金额的十倍罚款,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3、 各用油单位加油机械需办理加油卡方可进行加油,办理加油卡须用油单位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由物资设备部审核后给予办理。租赁设备办理油卡经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由计划合同部审核后方可办理。
4、 项目部内部车辆均实行一车一卡制,严禁将本车油卡转借他人使用,如确因特殊原因为其他车辆加油时,应先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审批,违反此条规定将对驾驶员处以加油金额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数量较大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5、 各类施工机械用柴油由油罐车统一加注,并由物资设备部统一进行结算。
6、 用油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用油设备进行严格管理,严禁油料浪费,或将油料私用,盗卖。供油单位应定期对加油表进行率定、校核,受油机械操作手和加油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准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凡是通过油罐车加注的油在当月办清结算,不得跨月。
7、 小汽车日常用油过程由综合管理部监督。物资设备部负责办理IC卡充值、结算事宜。
8、 小汽车的油料考核采用“百公里燃油消耗定额×行驶公里数(以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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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为准)×(1+附加比例*)/100”核算。
9、 物资设备部根据加油记录和车辆运行日记,在车辆油耗定额的基础上核算每台车辆的用油情况,发现有异常或用油量过多的要认真核对查找原因。
10、 一经发现或查出驾驶员有弄虚作假,偷买油料谋取私利的行为,经核对属实的,报项目部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十三条 危险品管理
1、 危险品是指在施工生产中用到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如压缩气体:氧气、乙炔;液化气体:液化气;易燃品:柴油、汽油、油漆、香蕉水等;有毒气体:氨气;腐蚀品:浓硫酸等。
2、 危险品在采购时必须严格审查生产厂商和经销商的危险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严禁从没有生产或销售危险品资质的厂商购买危险品。 3、 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各项规定办理。
4、 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必须是符合规定并具有安全措施的车辆,严禁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品。运输易燃易爆的专用车,一律配装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拖地带装置,并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悬挂“危险品”标志。
5、 运输危险品的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运输资格证,严禁无证司机驾驶运输危险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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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严格危险品的入库手续,入库时保管员应认真核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 7、 对危险品的装运及装卸必须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倾倒。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品不能同车混装。
8、 危险品保管人员必须熟知危险品的名称、规格、性能、危害及出现意外之后的应急防护措施。
9、 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危险品仓库内,严禁烟火,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对储存的危险品应定期检查,防止自燃、变质或爆炸事故的发生。
10、 危险品在领用时,严格领用审批手续,使用单位在领用时要注明用途,并根据生产要求严格控制用量,严禁多领和用在非生产用途上。 11、 危险品使用人员必须熟知危险品的名称、规格、性能、使用方法、危害及出现意外之后的应急防护措施,严格按照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12、 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品,应立即进行退库,并妥善保管。对废液、残物,要认真按国家有关要求处理好。 第八十四条 工器具管理
1、 施工单位新配发的工器具、机具由领用单位材料员对分发工器具建立工器具台帐,个人用工器具上个人卡片、通用、大型工器具和机具上集体卡片并有专人负责。工器具台帐每季度末报物资设备部,物资设备部将定期对工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2、 单位整建制转移时,须将所有集体或个人工器具退回项目部,按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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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标准办理退库手续,不办理退库的按原值从工资中扣回。
3、 个人调离时,须将个人工具交回本单位,丢失或损坏的按折旧年限进行赔偿。施工单位材料员须做好回收工具的验收登记工作,并在调离巡回单上签署意见。
4、 测量工具由施工队材料员统一管理,按年限报损。(钢卷尺、钢板尺除外)
第八十五条 计量器具管理
1、 计量器具是量具、仪器、仪表、计量装置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的总称。它用于测量,目的为确定被测对象的量值。
2、 计量器具的检定一般采取两种方法:一是送检,二是建立标准自检。本单位所有计量器具均需本着就近的原则,按检定周期,送地方计量检定部门检定。
3、 计量检定按计量器具的管理形式可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大类,,我单位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规定年限进行。
4、 试验室、测量队的计量器具采购、管理及检定工作由试验室和测量队自行负责。并将计量器具台帐清单和检定结果报项目部物资设备部备查。 5、 计量器具,按照类型登记造册,并制定管理明细目录,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管理责任制,做到专人使用、专人保管,帐、卡、物合一。 6、 计量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应严格按以下条款进行管理: 1)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有专人保管,保管人员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并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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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保养记录,严禁违章使用。
2)仪器操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使用说明书,熟悉仪器结构原理、使用要求及操作规程后,方可独立操作仪器。
3)仪器装、存放条件要符合规定要求,做到防尘、防震,并保持相应的湿度。
4)仪器使用前要仔细检查各部位运转是否正常,搬运时要轻拿轻放,操作时要按要领进行,使用后要擦拭干净,放入专用箱匣内,或盖好防土布罩。
5)仪器设备应定期运转,尤其是电子仪器(包括有电气线路的仪器)要定期通电试验,防止线路故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6)贵重、特殊仪器要制定专门的维护保养制度,并填写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仪器发生损坏事故,要及时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在5日内上报事故情况与处理报告。
8)二人以上轮换使用仪器时,应严格执行交接手续,接班后仪器发生故障,均由接班者承担责任。 7、 禁止使用下列计量器具 1)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
2)无合格印、证或合格印、证超过有效期限及注销印、证的。 3)零配件缺损,示值难以辩认或准确度被破坏的。 4) 依法废除的。
8、 根据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绘制计量检测网络图,并根据技术要求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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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计量器具,严格计量检测,并做好原始记录。 第八十六条 其它物资
其它各类物资应按型号、规格大小妥善码垛、堆放,将各类物资材料分开存放,现场堆放物资材料应在旁边做明显标识。同时,要做好材料的保养维护工作,及时做好防雨、防潮、防腐、防锈工作,对所有露天堆放的材料加盖彩条布等措施,如保管不善造成材料被盗丢失;锈蚀无法使用;损耗超出正常损耗范围无正当理由的,严肃处理。 第八十七条 废旧物资的管理
1、按规定必须交回物资设备部仓库的废旧材料、零配件、总成件和工器具、机具、轮胎等,物资设备部按品种、规格、有无利用价值建立完整的废旧物资专项账目,分别存放并做好标识。
2、各单位回收并在本单位可直接二次利用的废旧物资和剩余的边角料、料头等,各单位必须按品种、规格、数量、有无利用价值建立废旧物资实物帐,每月随报表报物资设备部。
3、对已无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须交回物资设备部指定地点,对确有困难而不能交回的,经物资设备部许可,可自行存放,但不得丢失,更不准擅自处理。 4、
物资设备部在对现场及各单位设备物资管理检查中,应对废旧物资
的管理作重点监督和检查,视各单位对废旧物资管理的具体情况,按指挥部有关管理办法给予奖罚。
5、 施工中,应优先考虑利用或代用废旧物资,并在下达的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单上注明。
6、 各单位在接受任务后必须首先考虑利用本单位的废旧物资,其次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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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已无废旧材料可利用时,应积极与其他单位协调,必要时可通过物资设备部进行调剂。
7、 物资设备部在作物资采购计划时,必须充分协调和平衡利用废旧物资,坚决做到有旧物资就决不采购新物资材料。
8、 各单位在利用废旧材料前,应先行将可利用的品种、规格、数量、使用部位报物资设备部和工程技术部共同签认,以利经营结算。
9、 在物资设备部仓库领用废旧材料需到设备物资办公室办理领料手续,各单位之间相互调剂利用的废旧物资,调出单位按原材料的60%办理退库,调入单位按40%领用,经营结算按原值的85%结算。
10、 各单位经鉴定为可利用的废旧物资,在本单位利用的同时项目部有调剂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阻挠和故意刁难。
11、 经鉴定已无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所有权归项目部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处理。
12、 已无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需处理时,由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经废旧物资处理小组成员共同鉴定后,报党工委书记或经理批准,方可进入出售程序。
13、 出售废旧物资由物资设备部负责召集收购单位,在废旧物资处理小组成员参加情况下,以公开的报价方式,确定收购单位并形成纪要,参加人员签字认可。
14、 收购单位装车前,应一次性向财务部交纳足额的收购保证金,持收款收据到指定地点装车,在纪检、物资、施工单位人员共同监督过磅签认可后,给予办理出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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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项目部将根据实施情况调整修改本办法。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单位。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物资设备部。
物资设备管理奖罚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更好地规范物资设备管理工作, 明确奖惩的依据和标准,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量化物资设备管理考核指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罚规定
1、 对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不到位的,违犯设备操作保养规程进行操作保养工作的,各项设备运行、保养、修理记录填写不规范或无记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设备使用单位处以100至300元的罚款,此罚款应由操作保养直接责任人承担。因以上问题造成设备损坏事故的,按机械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2、 物资部管理人员、驾驶员在车辆修理过程中,不得串通修理单位进行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行为。此行为一经发现将责成相关责任人员调离本工作岗位并进行经济处罚。
3、 未经同意对设备相互拆卸使用配件,对设备使用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施工队分管设备领导处以300元罚款。
4、 项目部各施工队不得私自对内、对外租赁调配设备,一经发现对设备所在施工队行政领导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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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备丢失或人为损坏,设备使用单位按净值或保险赔付金额上交项目部,并对责任人按净值的5%-10%进行经济处罚。
6、 物资部在对各单位进行的设备物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设备使用单位分管领导200---500元罚款。
7、 凡是对项目部要求的报表不上报、报表内容错误、统计不准确、填写不认真或不盖章签字的,罚施工队物资设备负责人100元/次,并在接到项目部通知后三天内补报;
8、 各类材料分类堆放,不同批次分别堆放,标识清楚。对于无标识、标识不清楚、摆放不整齐不规范的库房和料场,要对相关施工队进行500元/次处罚。
9、 对于无领用凭证,擅自发料的或在发料时擅自更改名称、数量的(正常调整除外)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进行100元/次处罚。 10、 对私自处理和出售废旧物资和油料的单位或个人,除按被处理物资的新价格进入单位成本外,并按原价的三至五倍给予当事人进行处罚。临时聘用人员直接解除劳务合同,单位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1、 所有周转材料应精心维护,闲置周转材料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凡是在工地现场发现有如模板打洞、架管锯短、扣件随意丢弃、支架随意切割等现象,应对使用单位进行50-100元/件的处罚。对于那些价值较大的如桥梁墩身模板等,应按原价的30%赔偿。
12、 对在施工中必须改变形状、破坏、掩埋的周转材料由生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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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后,一次性做销账处理,对不经请示擅自进行上述作业的单位按原值的200%进行处罚,对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的罚款。
13、 机械事故罚款根据设备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4、 在自制改造设备过程中,由于技术创新得到实效,由设备使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部门核查后报项目部领导批准后对单位或个人奖励500---5000元。
15、 经各单位回收后出售的废旧物资,其出售金额的90%冲减使用单位成本,其余10%提取现金对使用单位进行奖励。
16、 对修旧利废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所修设备的状况,项目部对单位和或个人按所修设备(部件)原值的10%进行奖励。 17、 维护保养较好,完好率≥90%,利用率≥ 0%,没有发生设备安全事故的机械设备,项目部可对本机操作维护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考核评价
1、 物资设备部组织对项目部所属各单位进行物资设备管理考核,考核分数在95分以上(含95分)奖励25元/人·月;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不含90分),每增加1分,奖励5元/人·月;考核分数85分~90分(不含85分)之间不奖不罚;考核分数低于85分(含85分),每降低1分给予罚款5元/人·月。
2、 物资设备考核组人员由项目部分管物资设备的副经理、物资设备部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各施工队物资设备分管领导组成,由物资设备部牵头组织考核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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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月考核前对各施工队的物资现场管理、设备现场管理进行检查,对各级库房进行检查盘点,检查情况做为综合考评的依据。日常检查、周检查亦然做为考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 每次考核需对被考核单位的物资设备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制订与执行、各项统计报表统计填报情况、物资现场管理情况、设备现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考核检查情况填写《物资设备管理考核标准表》综合进行评分。
5、 考核时间根据项目部规定和组织的考核安排同时进行。 6、 设备完好率达95%,利用率达80%为优秀;完好率达95%,利用率达 5%为良好;完好率达90%,利用率达 0%为合格;完好率在90%以下,利用率达 0%以下为不合格。
7、 设备事故处理符合规定,事故损失率≤0.5‰。
第四章 附则
1、 本办法解释权属项目部物资设备部。 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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