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产科合并症及并发症的会诊质量,对相应并发症孕产妇及时转诊,保障母婴安全,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组建由产科门诊和病房高级职称医生组成的产科
合并症及并发症诊治专家组。
第二条 负责疑难重症孕产妇的门诊诊治、会诊和抢救、
基层培训和指导等。
第三条 妇产科工作人员应严密观察病情,详细记录病情变化、治疗经过及效果,及时进行院内会诊。对于病情中出现我院现有条件下不能有效救治的病患,应及时报科主任及医务科申请院外会诊,同时继续采用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诊治。 第四条 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凡有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应予优先安排。
第五条 对病情危重,在本院内无条件抢救,且病人可以运送时应尽早转院。
第六条 转诊程序
(一)有妊娠合并严重内外科疾病并需转诊者,原则上应转往同级别大型综合三甲医院。
(二)应先通知接收医院产科病房及重症医学病房,并简要叙述病情;同时要有熟悉病情的医生或护士护送,携带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护送人员应在介绍完病情并办理好相关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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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后方可离开。
(三)转送医务人员必须携带我院《转诊登记表》,并如实填写,接诊医院应及时告知转院方拟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接诊。
第七条 对转回的孕产妇应当按照转出医院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
第八条 管理与监督
(一)严格执行本制度,对下级医院转来的急危重症孕产妇必须优先予以安排、及时救治,并保障人员、车辆、通讯等需求,不得推诿。
(二)对于既不掌握病情,又不申请会诊、转诊;或推诿急危重症孕产妇;或不具备救治能力,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或发生严重并发症者,经我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或医疗事故鉴定小组确认后,对责任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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