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在合同争议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先行调解原则
3、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5、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及仲裁人员
根据《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国内合同争议的,下同)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根据该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一、仲裁委是什么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二、劳动仲裁一裁终局是否能起诉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是可以起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即劳动仲裁一裁终局)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的不同点
(一)申请程序
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然后才能据此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劳动争议的仲裁,则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有关的仲裁机构即可受理。
(二)机构设置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主要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区的市、县设立,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设立。
(三)裁决效力
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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