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委留置的犯人一般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案人员。
采取留置措施要符合三个要件:
(1)涉案要件。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如果被调查人仅涉嫌一般、轻微职务违法,不能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2)证据要件。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3)具备法定情形之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
监察委找人谈话最长的时间可以是6个月。监察委员会找人谈话后,对被调查人进行留置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存在特殊情况的,留置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监察委员会在留置的情况找人谈话的,最长的时间可以达到6个月,没有延长时间的,最长是3个月
综上所述:留置措施的适用对象应该是和案件相关的人,对官员进行相关调查的话,大部分都是对其进行留置,如果证据确凿并且也承认的构成犯罪的话,就会在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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