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各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各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
2、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项目)、大型物件运输(类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
3、国际运输: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危险货物运输;
4、站场:客运站经营、货运站(场)经营;
5、机动车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二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三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和二类摩托车维修;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综合类(车型种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类(车型种类)、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培训项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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