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清偿的成立要件是:
(一)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
间接清偿为合同行为,故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负担新债务以清偿旧债务之意思表示。当然,债务既然可以由第三人清偿,自然也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间接清偿合同.如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但其新债务与旧债务的主要内容相同时,则仅成立债务的转移,只有第三人承担的新债务与旧债务异其要素时,才成立间接清偿。
(二)须有旧债务存在。
间接清偿系以清偿旧债务为目的而负担新债务。因而间接清偿是有因行为,故应有旧债务存在,间接清偿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旧债务不存在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则为间接清偿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债务自然不成立。此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已履行了新债务,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
(三)须新债务与旧债务之内容异其要素。
新债务之给付内容、种类必须合法确定而且可能履行,固不待言,而且给付之要素必须与原债务不同。比如,对应支付金钱之债务换立借据,变更履行期限,或者变更履行地、给付数量等,均非要素变更,不属间接清偿,而如约定以物品抵算,因为已变更了债之客体-标的这一要素,故属间接清偿。同样,约定以对第三人享有之债权让与给债权人,因属以债权清偿金钱债务,自然也属间接清偿;约定由债务人开具支票清偿债务时,由于支票亦只是一种权利凭证而非金钱,因而亦属间接清偿。
在间接清偿,新债务与旧债务之不同给付未必具有相等价值,即便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新债务所获得的价值小于旧债务,在新债务履行后,旧债务仍然全部消灭。当然,如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又当别论,当事人自可依法主张,使间接清偿合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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