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出租合不合法需要视情况而定:
1、自建房没有取得《房屋权利证明》,不能出租。出租房屋,必须具有合法权利,该权利最有效的证明文件就是由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利证明》。
2、属于合法建筑的自建房可以进行出租。
3、能正常使用且具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和房管部门同意出租证明的自建房,依法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租赁政策的可以出租。
自建房,也叫单门独院,单门独户,独门独户,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
一、农村宅基地出租的条件
出租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出租;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出租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随房一并出租。
需要注意的是,城镇居民购买、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出租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出租、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这些都不符合农村宅基地的出租条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