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在解决纠纷时,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才能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工死亡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分析
在工伤赔偿出现纠纷时,您可以与相关使用者进行协商,以达成赔偿协议。
2、申请调解: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赔偿事宜,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劳动仲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也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
提起劳动仲裁,首先应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30天内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可以在工伤发生后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作认定后,申请劳动力认定,确定障碍等级。有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再申请劳动仲裁。
4、提起诉讼: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向二审法院上诉。
二、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1、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如治疗费、挂号费、药费、住院费用和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以及到外地就医的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报销。
2、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治疗工伤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3、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其实也就是工伤事故当中关于对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家属的赔偿,在双方之间产生的一种纠纷。现实中,这样的纠纷是大量存在的,而对于工伤职工一方来讲,就很有必要知道该怎么处理此类纠纷。希望以上的内容,可以为工伤劳动者及家属提供有效帮助。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工伤赔偿出现纠纷该怎么处理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拓展延伸
工伤赔偿纠纷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遭受工伤导致身体受到损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或雇主未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职工相应赔偿而产生的纠纷。对于这种纠纷,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赔偿纠纷的处理步骤如下:
1.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 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并积极配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3.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者未积极配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者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纠纷诉讼。
4. 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申请仲裁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或者未积极配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者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纠纷诉讼。
5.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判,判决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6. 用人单位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工伤赔偿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申请后15日内作出终审判决。
7.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者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工伤赔偿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后15日内作出再审决定。
结语
在工伤赔偿出现纠纷时,您可以与相关使用者进行协商,以达成赔偿协议。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赔偿事宜,您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或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您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提起劳动仲裁,首先应该申请工伤认定。有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再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向二审法院上诉。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工死亡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工伤劳动者及家属更好地处理工伤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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