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咨询电话为96510,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需经依法登记方生效,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登记机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登记由相关登记机构协商或上级指定办理。特定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分析
一、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咨询的电话是多少
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咨询的电话是96510
二、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结语
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咨询电话965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和210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6条和第7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方能生效,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接受上级指导、监督。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无法分别办理的由上级指定办理。对于重点国有林区、项目用海、用岛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具体办法。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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